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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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记者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召开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年9月27日由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划定了核心、重点和一般保护区范围,形成了以海拔为基准、“海拔+区块+生态廊道”为特征的分区保护体系,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占比由原来的0.77%提高到13.92%,规定秦岭区域内县以上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度。

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环保建设的要求,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更严、更细、更全面的规定,保护秦岭自然生态环境。

《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体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的区域,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经组织地理学、地貌学等方面专家论证,确定秦岭山系主梁是指秦岭山脉西起陕甘界,经玉皇山、鳌山、太白山、终南山、草链岭、华山一线,东至陕豫界,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江、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同时明确了秦岭主要支脉,是指连接秦岭山系主梁且海拔在米以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需要重点予以保护的支脉;主梁两侧各米、主要支脉两侧各米以内的区域,按照投影范围计算;并明确了14条主要支脉名录,如黑泥支脉、四方台支脉、首阳山支脉等。

《条例》统筹考虑秦岭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产建设活动,实行分类处置,不搞“一刀切”。将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的城镇区域纳入一般保护区管理,对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要求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保障秦岭核心保护区原住居民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与陕西省情相衔接,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为持之以恒地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提供了遵循,明确了目标。

《条例》明确提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组织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绘制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图。

根据《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将加快形成规划体系,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秦岭6市要不断健全完善4级网格管理体系,探索建立一支专业化、专职化的网格员队伍,力争年底前实现秦岭区域内的个行政村网格全覆盖。各级秦岭办将加强对网格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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