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责情况问
年11月3日至12月3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陕西省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开展了“回头看”,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统筹安排了专项督察,于年5月13日反馈了督察意见,移交了6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
省委、省政府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省委组织部、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参与的责任追究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追责工作有关要求,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追责问责。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等96人次,其中厅局级20人,县处级35人次,乡科级及以下41人。问责单位25个,责令其作深刻检查。现将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移交线索核查及问责情况
(一)减煤工作落实不力,电解铝过剩产能控制不到位问题。年至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美鑫公司违规扩建电解铝产能问题监管不力,美鑫公司超备案产能50%生产(备案年产30万吨电解铝,实际为45万吨)。年,省发展改革委落实省政府铁腕治霾、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部署不力,未完成关中地区年削减万吨煤炭、火电上网电量同比下降不低于30%的要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措施不到位,未按省政府要求按时出台《关中地区热电联动机组“以热定电”暂行办法》。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5市虚报减煤量.万吨,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地市上报的数据未核实,仅作简单汇总便上报。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申良(已退休)、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苏园林、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处长马宏生、省委军民融合办经济动员办专职副主任(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临时负责人)张刘俊、省委军民融合办国防处处长(时任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处长)路新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政策处处长宋亚朝、渭南市副市长杨武民、宝鸡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陈爱民、咸阳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李忠平、铜川市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晓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时任省发展改革委监测应急处处长)王彪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贺久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移送司法,并案处理)。责令省发展改革委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西安市长安区氵皂河黑臭水体表面整改问题。西安市长安区委、区政府未按照有关要求整治氵皂河黑臭水体,对氵皂河上游1.21公里河面“一盖了之”。西安市水务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长安区水务局、雁塔区水务局、未央区水务局、浐灞生态区管委会在排查上报黑臭水体情况时工作不严不实,未按要求全面摸排或检测,弄虚作假,排查上报情况与生态环境部通报情况不符。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安市未央区委书记(时任西安市长安区委书记)杨建强,时任西安市长安区委书记、区长王强,西安市长安区常务副区长(时任西安市长安区副区长)刘文涛,西安市司法局巡视员(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陈松林,西安市水务局巡视员(时任西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贾生林,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刘军,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调研员(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控制处处长)孟庆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副局长(时任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龚坚城,西安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督察处处长(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督察办主任)陈坚,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副处长(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督察办主任科员)樊元杰,西安城乡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西安市污水处理公司总经理)李胜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西安市水务局副局长王俊、时任西安市水务局副局长贺乐军(已退休)、西安市高陵区副区长(时任西安市长安区副区长)胡民升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宣教处处长(时任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水污染控制处处长)杨军霞、西安市长安区水务局防汛办主任赵战伟、西安市水务局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张增运、西安浐灞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时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局长)樊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生态管理局副局长张涛政务记过处分;分别给予时任西安市未央区水务局局长刘振国(已退休),西安市长安区水务局干部付张、李培军,西安市水务局河湖长制工作处处长惠强,西安市水务局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处处长黄永福,西安市雁塔区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务局干部(时任西安市雁塔区农业农村和林业水务局水利科科长)田亚军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西安市长安区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遵席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分。责令西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西安市水务局党组、西安市生态环境局党组、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党组、长安区党委、雁塔区党委、未央区党委、浐灞生态区党工委进行通报,责令其主要负责人向西安市委作书面检查,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检查。
(三)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督察整改工作推诿扯皮问题。年省政府明确将泾阳污水处理厂划归泾河新城管委会。泾河新城管委会对该污水处理厂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该厂一、二期并管工程拖延实施,期间每天约吨污水直排。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咸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时任泾河新城党委副书记)陈建权、时任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局长刘晋阳(已辞职)、泾河新城人社民政局副局长(时任泾河新城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李宏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时任泾河新城规划建设局局长)周康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西咸新区党工委副书记喻建宏,时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益民政务记过处分(两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被移送司法,并案处理)。责令泾河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四)渭南市合阳县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问题。渭南市合阳县圣母湖项目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开工建设。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圣母湖项目存在问题及相关部门叫停该项目后,合阳县委、县政府不但未落实整改要求,仍将圣母湖项目列入合阳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要求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试图使之合法化。该项目停工整改后,对湿地破坏问题未采取有效的恢复治理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合阳县林业局局长党敏岗、白水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时任合阳县环境保护局局长)王晓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渭南市副市长(时任合阳县县长)杨武民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合阳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时任合阳县洽川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马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合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姚旺辉政务记过处分。责令渭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合阳县委、县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宝鸡市部分县区“一刀切”关停应对检查,“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简单粗暴问题。年2月,省政府要求各地组织开展“散乱污”企业摸排工作,宝鸡市对摸排工作指导不力,工作不严不实,摸排的企业数由起初的家变更为家,数据相差较大。年8月,宝鸡市为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没有逐户甄别企业用电情况,通知各县区切断“散乱污”企业用水、用电,部分未被列入“散乱污”清单的企业和部分企业生活用电一并被切断,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时任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郝晋升、时任宝鸡市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马柏泉(已退休)、渭滨区八鱼镇副镇长毛海鹰、渭滨区八鱼镇公用事业站副站长汪继军、陈仓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王荣新、陈仓区千渭街道办副主任强富平、岐山县商务工信局副局长梁建勋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陈仓区千渭街道办水莲寨村委会副主任田川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高新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王天勋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段寅生,宝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办公室副主任党建军政务记过处分。责令宝鸡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向宝鸡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移交线索核查及问责情况
(一)西安市高新区对大量垃圾长期违规处置问题监管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年以来,西安市高新区一处约2万平方米的闲置地块倾倒垃圾问题疏于管理,截至年11月,倾倒垃圾约8万立方米。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细柳街道办副主任(时任兴隆街道办武装部部长)陈自良、西安市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时任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兴隆街道办治污减霾办副主任吕占海政务警告处分;给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大队直属大队负责人(时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分局四大队大队长)李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兴隆街道办治污减霾办主任白喜军、时任长安通讯产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建人政务记过处分(因已被移送司法,并案处理);对西安市城市管理局高新分局四大队一中队中队长赵朋凯予以辞退。
(二)渭南市监管不力,煤化工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年2月至8月,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废气治理设施硫回收系统四次停运,导致硫化氢气体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应急火炬燃烧排放,累计排放二氧化硫约.6吨。因工艺设计缺陷,年6月至8月,该公司硫回收装置出现四次故障,造成排污超标,部分时段污染物浓度甚至“爆表”。原渭南市环境保护局和渭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分局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时任渭南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曹黎明、渭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李宇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马军忙、渭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干部(时任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袁广荣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陕西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成车间副主任姜小林、安全环境保护部部长郭小红政务记过处分。责成渭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韩城市环境整治和监管不力,工作堆场和洗煤场扬尘污染、焦化企业违法排污问题。韩城市合力焦化公司等企业因管理不规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检查时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韩城市委副秘书长(时任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王宏、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马占平、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原材料科科长杨建伟政务记过处分;给予韩城市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时任韩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冯根成、韩城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董少锋、韩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时任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养义政务记大过处分。责成渭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韩城市委、市政府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成韩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向韩城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四)榆林市对大量违规违建燃煤小锅炉监管不到位问题。年以来,榆林市审批的台燃煤小锅炉中,17台存在违规审批问题,46台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原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榆林市有关县(区)环境保护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燃煤锅炉环评审批过程中未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日常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新建并运行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造成大气污染,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西安理工大学校长(时任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孝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处长)刘旗龙、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宣传教育信息中心主任(时任绥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文圣、榆林市纪委派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组干部(时任子洲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张浩、榆阳区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赵宁、绥德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刘瑞、子洲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海涛进行诫勉谈话;分别给予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时任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环评科科长)蔺起梅、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干部(时任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赵亚雄、神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时任神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宋自力、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勇、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闫珞楼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干部(时任神木县环境保护局局长)刘玉林、横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时任靖边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张茂慧、靖边县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王军政务记过处分;给予神木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时任神木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马小平政务记大过处分。责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向榆林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杨萌
流程编辑邰绍峰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uoumao.com/hykh/12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