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丨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曝光八

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及道路基本情况

李某:女,46岁,持********号C1型机动车驾驶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渭河发电厂,肇事时驾驶陕DC***8号小型轿车,该车所有人:张某恒,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渭河发电厂,该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陈某明:男,27岁,持********X号C1D型机动车驾驶证,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店头镇坡龙头村,肇事时驾驶陕D6***学号小型轿车,该车所有人:咸阳绿方源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该车交强险投保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杨某:女,49岁,身份证号:********,住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中路,事发时乘坐陕DC***8号小型轿车。

文渊路: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路面平直湿滑,沥青结构,有标志、标线、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及机非绿化隔离控制。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年06月10日16时20分许,李某驾驶陕DC***8号小型轿车自渭城区教育局前道路右转弯驶入文渊路时与沿文渊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明驾驶的陕D6***学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陕DC***8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陕DC***8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人杨某受伤。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李某驾驶机动车驶入道路时未按规定让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有过错,应负事故同等责任。

孙某明驾驶机动车对路面情况观察不足,临危操作不当且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后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有过错,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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