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也要收税探究唐朝这一奇特税收的来
我们知道古代税收繁重,一旦有皇帝不再加税甚至减税,那简直就是功绩一件,足可载入史册。而对于唐朝后期而言,别说减税了,不加税就已经是烧高香了,不过事与愿违,不但加税,还开始对竹子征收税款......
有唐一代,竹林遍布于南方和黄河中下游的广大地区,北方是唐代重要的竹材供应地,这一时期北方形成了渭川和太行山以南的两大竹林分布带,竹林最北端约在径渭上游及北洛河、渭河平原南部、中条山一代、以及太行山东南麓等地区。
竹产业与唐代的生产生活、衣食药用、手工技艺等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丰富了唐代物质文化生产生活。同时,唐代竹产业有“在官”和“在民”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这一时期皇族、权贵、豪强士族经营庄园别业,在这些庄园别业中大规模经营竹园。不仅豪室、权贵,寻常百姓也大规模经营竹产业补贴家用,增加收入,甚至发家致富。
无论是豪室、权贵,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寺院道观都实现了竹产业规模化经营,规模化经营实现了规模化效益。这当然也体现竹成为社会财富这样一种财富观的演变。
无论是都市、府市、州市还是县市,唐朝在中央和地方都有一套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竹产业作为唐代商品经济中一个具有活力的经济因子,融入并规范于唐代的的市场体制和唐代商品经济洪流中,参与市场交易,竹产业实现了专门化经营,各阶层都加大了经营竹产业的力度。
同时,竹产业已经成为唐代一种重要征税对象,成为增加收入的来源。而征收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唐代对竹产业征税的缘由
“唐宋变革”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竹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刺激了竹产业市场的繁荣,竹产业成为重要的财富来源,从而也就成为重要的征税对象。
建中元年开始实行两税法建中三年,唐朝把竹与当时新兴的产业一一茶并列为重要的征税对象,什一而税。
对竹征税原因有很多,可以解释为由于战乱,国家财政短缺,扩大税源以弥补财政巨大的亏空,也可以解释为实行两税法以后,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的转变,两税法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税资产,竹产业成为当时人民的一种资产和财富,当然也就是成为了重要的税收对象。
但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竹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使得其成为重要的社会财富而为国家所注意和重视,直至成为征税对象,同时也包含着人们财富观的变化。
唐朝对竹征税一个冠晃堂皇的理由就是充常平本钱。常平仓制度是我国古代社会重要的仓储制度,唐代从太宗时幵始置常平仓,设置的最初目的是调控粮价、稳定市场,安抚百姓、稳固政权。常平仓的本钱是由国家财政统筹拨付旳。唐后期由于战乱,庞大的军事开资使唐代财政捉襟见肘,无法调拨财政以支持常平仓,唐朝另辟溪径对竹及其产业征税那也实属正常。
但是时常也以征常平本钱为幌子,变相的变本加厉的搜刮民脂民膏。所以唐后期,常平仓的社会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被纳入朝廷的敛财轨道。
那么为什么唐会对之前本不值一提的竹、茶、漆等征税?如果竹及其产业税收收入的数额对于唐朝来说微不足道,那么是否还有征收的必要?合理的解释和原因只有一个,就是由于唐代竹产业的发展、巨大市场以及其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使得税竹成为重要的税源和财源。
李阳冰的《对元日悬象税千亩竹判》“封君之富,比竹千亩。”种竹千亩,其富堪比封君,可想而知唐代竹业规模的庞大,产业所附经济价值之巨。
卫俑的《对税千亩竹判》中:“绿叶翠莲......是齐鲁之桑?......咸曰比侯。”产业规模和经济价值可比“齐鲁之桑”、“汉蜀之漆”,要知道桑漆在唐朝以前是重要的征税来源,而此时竹可媲美于桑漆,同为重要税种,其意义和价值已非之前可以比拟。
在唐代竹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财富而成为重要的税源。唐代具有庞大的竹产业市场体系以及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再加上唐代竹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财富,或者说是汇集财富的一种手段,国家对竹征税无可厚非也合情合理,自然不足为奇。
税收是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命令得以实施的保障。但是在封建国家,税收往往成为满足统治者挥霍浪费、穷奢极欲的工具,统治者往往巧立名目、强取豪夺。唐中后期,在竹产业发展的同时,由于战乱,财政紧缺,竹及其产业被纳入大唐王朝的税收体系,但是税收的征发往往不考虑到百姓的实际承受能力,税法往往害人颇深,百姓苦不堪言。
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两税之外,不得妄自征发调配。并令御史台严加察访。但是地方对竹征税的现象比比皆是,官员查访后得知岭南竹税法甚重,随上《请严禁杂榷奏》:“岭南道擅置竹练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足可体现国家竹税之重。直到改建中五年为兴元元年,大赦天下,对竹征税在唐代才算告一段落,但这也为后世对竹征税开了先例,成为以后各朝税收的一个来源。
但总体言之,赋税征收反映了竹产业的发展,是符合中国社会经济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的。
唐代竹产业政策与制度体系
唐朝为了满足自身对竹材的需要和增加税收,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政策和措施。所谓产业政策就是唐朝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对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所采取的各种政策的总和。唐朝为了实现增加税收的目的,采取了一些包括直接和间接地鼓励和促进竹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纵观有唐一代,唐朝对竹产业的发展始终是釆取鼓励、支持、促进和推动的积极态度。有时是统治者亲力践行,唐代皇帝经常临幸竹园,贞观初,唐高祖李渊“幸司竹园”。古代中国以农业立国,以农为本,唐代在发展农业的同时也注重发展竹产业,以一国之君的举动鼓励和推动竹产业的发展,这本身就是一项有重要象征意义的举措。
对于横征暴敛破坏竹产业发展的举动,唐代坚决打击,唐代法律明确规定在有河湖的地方必须建桥修船,否则按唐律严厉处罚,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了竹材料的巨大需求。竹制材料供应也有一套上层和地方保障制度和体系,交通要道所要之竹由司竹监供给,地方则由当地摊派。这些举措由国家主导地方配合,这是对竹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举措。
由于唐代竹产业庞大的产业体系,巨大的市场供需结构,尤其是作为税收来源,仅仅靠统治者和国家的倡导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得有一套高效完备的管理体制和体系。唐代经济制度及其运行方式变迁的特点之一是由注重平等向注重效率转变。
竹园至晚在唐代有“在官”和“在民”之分,“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在官”和“在民”之分使得对竹产业发展的政策以及措施的效率提高了。司竹监的职责就是监管“在官竹园”负责供奉官掖百司帘、笼、筐、荚和食夢以及釆征官方需求的竹材和竹制品,而“在民竹园”则满足民间需求,进行竹材货买卖或缴税。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经营官家竹林,唐代在前代的基础上建立了司竹监这样一个管理机构。司竹监的设置是一种制度的延续和变革,制度变革本身也是唐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竹监负责满足宫庭及百司帘、笼、筐、篇的供求,并且规定了负责管理官吏的级别,还有司竹丞负责监督和判决相关事宜,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并且根据官吏级别分给公廨田,司竹监收取公應田的实物地租以作为机构日常的办公费用。司竹监对皇家竹产业进行经营和管理。
当然,我们说唐代竹园有“在官”和“在民”之分,“在官”办课,“在民”输税,对竹征税,是唐代以前从未有过的政策,对于对竹征税的原因,前面已经说过,究其原因,最终无非是唐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竹成为一种社会财富,自然的融入到社会商品经济中,是竹产业商品化社会化的一个过程。
“在官”和“在民”之分,是竹产业商品化和社会化与政策和制度的彼此适应,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制度与政策的调整在动态中是彼此寻求适应的。司竹监管理“在官”之竹,其设置保证和规范了官家竹产业的经营和发展。因为“在民”之竹即除“在官”之竹以外的竹产业,包括民间竹林的种植、经营、贸易、征税。对竹征税是由于竹的商品化和社会财富化而采取的增加财政税收的一种国家行为。
前面已经说过对于为何对竹征税,原因有很多,可以解释为由于战乱,财政短缺,扩大税源以弥补财政巨大的亏空,国家为了保证税收而釆取的一种无奈之举;也可以解释为实行两税法以后,征税对象和征税方式的转变;但这只看到了问题的表象而不是实质。
对竹征税的最主要原因,是由于唐代竹产业的发展、巨大市场以及其所释放出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使得税竹成为重要的税源和财源。而竹政管理职能的变化促进了竹制品的日益商品化,推动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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