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州区渭河大坝上,摩托车和货车相撞
转弯未让直行酿事故事故发生经过:年10月10日06时30分,高某驾驶晋M0***J号轻型货车沿渭河堤坝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点时,与吴某某由南向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本次案例中,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警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经过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应当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驾驶人要熟记交通法律法规,守法驾驶是安全行车的原则,确保安全在通行,避免事故发生。图文来源丨华州交警整理编辑丨华州之家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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